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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行业性政策法规-青岛市医疗机构惠民政策减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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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 发布

惠民政策涉及军队转业干部、老年人、残疾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下岗职工、低保人员、烈军属、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和有特殊困难的70岁以上老人、7岁以下儿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离休干部。                

1、军转干人员执行青卫医妇字<2005>68号文件,持《优惠证》减免大型医疗设备(彩超、CR、CT、核磁共振)检查费和自费病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床位费、治疗处置费、透视费、手术费及“120”急救车费用的5%; 功臣模范、因公致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的军转干人员普通挂号费减半。    

2、老年人员执行《青岛市医疗机构落实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细则》2017(18)号文件,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对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本市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财政支持的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可减免不低于20%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3、青卫办字<2006>11号文件规定,8类惠民服务对象持相关有效证件到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免收: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四项费用;住院免收空调降温费、取暖费二项费用,药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范围内)费用减免10%,其它以下费用均减免20%。公示如下:

 

部 门 

项 目

门诊

住院(自费)

1

心电图

心电图

2

脑电图

脑电图

3

胸片

胸片

4

血常规

血常规

5

尿常规

尿常规

6

大便常规

大便常规

7

血电解质(钾、钠、氯)测定费

血电解质(钾、钠、氯)测定费

8

 

肝肾功

9

 

血糖测定费

4、离休干部、卫生局直属单位的退休干部执行青卫规财字(2004)81号文,持相关有效证件在医院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

备注:门诊或住院自费患者来院诊治结束后,持相关证件到门诊收款处、住院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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