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医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院依法执业和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医院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向医院职工公开信息工作按照院务公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管理部门和机构
第三条 医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刘振胜
副组长:邹晓 吴静 兰立强 高志棣 钟玉明
成员:郭少磊 李苏 王庆溪 冯涛 宋福君 李娜 李一莹 仇翠霞 高琳 于雪 刘洋 宁鹏 王艳 周永 乔兵 赵琦 徐小光 王绪凯 刘华强 孙珍娟 张兴华 王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
1.承办医院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
2.采集、维护、更新和管理医院官方网站的公开信息;
3.受理和处理向医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4.对医院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审核发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六条 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信息公开前,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部署,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信息,对符合下列要求的信息实行主动公开:
1.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2.医院基础信息,包括医院介绍、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公共卫生职能、诊疗服务项目、办事程序、医疗收费等情况的;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1.属于国家秘密的;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3.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4.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5.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内容包括:医院基础信息、资质标识、环境引导、诊疗服务、行风与投诉、科普健教、便民服务等卫生健康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医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如医院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同时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1.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3.服务电话、投诉邮箱及监督热线电话;4.医院信息公开栏、服务窗口、电子屏幕、电子查询设备等场所或设施;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二条 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
第十三条 医院在回应公众咨询、收到社会公众或组织信息获取申请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不属于医院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4.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获取同一信息,医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5.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医院可以不予提供。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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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8日